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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20年度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0 12:41:53


        根据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经研究,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聘用制书记员。 

     一、招聘要求 

     1.招聘职位 

序号

聘用岗位

职位

人数

年龄

性别

族别


专业类别

备注

1

书记员

1

1

30周岁及以下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中文类


2

书记员

1

1

30周岁及以下

不限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法律相关专业优先

   2.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3.招聘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4)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人岗相适。

    4.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下列情形人员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工作的。

    二、招聘程序

    招聘公告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统一发布。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治审查、公示与录用、培训,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2020年7月9日-18日,10:00-19:00)

    1.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的方式。

    2.报名、资格审查地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政治部206室。

    3.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沙雅路167号。

    4.资格审查携带资料:

    报名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或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试(2020年7月下旬)

    1.笔试

    考试内容参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内容制定,90分钟,满分100分。统一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职位招聘数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达不到1:2比例的,按实际人员确定进入面试。

    2.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内容为政治立场与综合分析、组织协调与责任意识、人际关系与沟通能力、思维反应与应变能力、语言表达、举止仪表五个方面。

    答题时间15分钟,总分100分,取评委平均分为个人所得分。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根据考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以1:1比例确定入围体检考生名单。

    考生考试成绩一年有效,如入围体检、政治审查及培训、试用期的人员有不合格情况出现缺额时,可依据成绩从高往低依次递补。

    (三)体检

    1.体检当日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人员带领入围体检人员统一前往确定医院体检。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

    3.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承担。

    4.体检结果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再行体检。

    (四)政治审查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等内容。

    (五)公示与录用

    面试、体检、政治审查全部合格的拟录用人员,通过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确定招聘人选。

    (六)培训

    对拟聘用人员在上岗工作前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审判流程软件应用、档案装订及保密规定等。

    (七)签订合同

    培训结束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签订为期2年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三、相关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招聘的书记员自用工之日起,试用期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参照本地区新录用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比例,依照招聘法院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录用在职人员须在与我院签订聘用合同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录用。

    3.报考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本招聘公告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政治部解释,咨询电话:0991-7934176、7936698

    聘用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下载: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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