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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刑初8号被告人卢英辉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6-05-09 12:01:46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状况:

被告人:卢英辉(外号:小麻子),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乌鲁木

齐市头屯河区西园街191号4号楼3单元402号。2015年11月25日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

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以盗窃罪经批准,于当日被乌鲁木

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2015年10于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三次去往乌鲁木齐客运段办公室盗窃他人

手机三部,价值共计4457元。

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盗窃罪

立案时间:2016年3月11日

开庭时间:2016年3月17日11时

开庭地点:本院一号法庭

适用程序:简易

审判员:郭毅     书记员: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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