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状况:
被告人:袁文兵,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长宁县双河镇铜锣村四组18号。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奎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以运输毒品罪经批准于当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奎屯公安处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2015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袁文兵在T205次列车出站时被公安民警
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查获甲基苯丙胺46.42克。
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运输毒品罪
立案时间:2016年2月22日
开庭时间:2016年3月3日11时
开庭地点:本院一号法庭
适用程序:简易
审判长:郭毅 代理审判员:程菲菲 人民陪审员:高兰珍 书记员:茹克沙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