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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刑初6号被告人李长虹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6-02-25 11:27:15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状况:

被告人:李长虹,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安居2村6号楼4单元6楼东户。2015年10月14日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以盗窃罪经批准,于当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2015年6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长虹在K680次列车上盗窃旅客现金10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盗窃罪

立案时间:2016年2月5日

开庭时间:2016年2月18日11时

开庭地点:本院一号法庭

适用程序:简易

审判员:石新东   书记员:茹克沙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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