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状况:
被告人:李长虹,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安居2村6号楼4单元6楼东户。2015年10月14日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以盗窃罪经批准,于当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2015年6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长虹在K680次列车上盗窃旅客现金10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盗窃罪
立案时间:2016年2月5日
开庭时间:2016年2月18日11时
开庭地点:本院一号法庭
适用程序:简易
审判员:石新东 书记员:茹克沙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