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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刑初5号被告人阿不都沙拉木•玉苏甫江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6-02-25 11:26:45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状况:

被告人:阿不都沙拉木•玉苏甫江,男,维吾尔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伊宁市红旗路104号。 2015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以盗窃罪经批准,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因突发严重疾病,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阿不都沙拉木•玉苏甫江于2015年3月三次盗窃他人手机和钱包。手机价值1710元,盗窃现金950元。

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盗窃罪

立案时间:2016年2月1日

开庭时间:2016年2月5日11时

开庭地点:本院一号法庭

适用程序:简易

审判员:肉孜买买提   书记员:茹克沙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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