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民事案件
管辖问题请示的批复
(2012)新立一函字第40号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指示精神,在我院未出台新的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之前,决定:
(一)继续保留新高法【200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中对铁路基层法院管辖的指定;
(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再受理新高法【200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中所指定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此复
二0一二年九月五日